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不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
报表产生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
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后的
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对于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要求采用未
来适用法处理;对于2017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政府补助,也要求按照修订后
的准则进行调整。
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
报表。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情况。
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的相关规定,本公司采用未来适用法,对本期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如下:
2017年合并财务报表政府补助61,093,664.02元计入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
财政贴息6,156,000元计入利润表“财务费用”项目。
(二)执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和《企业会计准
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相关情况: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及财政部《关
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的规定,公司在利润表中新增“资
产处置收益”项目,并对净利润按经营持续性进行分类列报,并且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2016年合并财务报表营业外收
入-固定资产处置收益3,427,612.59元追溯调整至“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列报;
2017年合并财务报表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益50,845,047.48元调整至
“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列报。
本公司执行上述两项准则和财会〔2017〕30 号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本期受影响 上期列报在营 上期列报在营
受影响的报 上期重述金
会计政策变更内容和原因 的报表项目 业外收入的金 业外支出的金
表项目名称 额
金额 额 额
1.部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
财务费用 6,156,000.00 — — —
补助冲减了相关成本费用
2.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
其他收益 61,093,664.02 — 65,695,848.99 —
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
资产处置收
3.资产处置损益列报调整 50,845,047.48 3,427,612.59 3,427,612.59 —
益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报表列报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本公司2016年度和
2017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
和调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