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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细则
公告日期:2009-04-30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算与审计委员会 
    对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细则 
    (2009 修订) 
    为充分发挥预算与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进一步加 
    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董事会预算与审 
    计委员会对年度报告的审议工作规程。 
    第一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 
    定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 
    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 
    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五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应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 
    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 
    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 
    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 
    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2 
    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陈述意见。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 
    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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