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9,167,150.00 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77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同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222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9.5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0,789,8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人民币 420,00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33030004 号”《验资报告》。公
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情况,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实施以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 38,000 38,000
新建科技大楼项目 2,800 2,800
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1,200 1,200
合计 42,000 42,000
若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足以满足以上项目的投资需要,不足
部分本公司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进度要求不一
致,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
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截至2018年4月17日止,公司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金额为9,167,15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资额(元) 预先已投入金额(元) 比例
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 380,000,000.00 9,167,150.00 2.41%
新建科技大楼项目 28,000,000.00 - -
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12,000,000.00 - -
合计 420,000,000.00 9,167,150.00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
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瑞华核字【2018】33030001号”《关于江苏丽岛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公司现拟使用募集资金9,167,150.0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 公司使用募投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审批情况
2018年4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明确发表了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在募集资金到账后的6个月内实施,且已聘请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宜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已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符合监管要求的规定,能够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维
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且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抵触的情形,也
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
监事会认为:自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账至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
的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五、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
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综上,国金证券同意丽岛新材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就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
见;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丽岛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5、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