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岛新材”
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对丽岛新材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77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同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22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9.59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789,8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
民币420,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33030004号”《验资报告》。公司设立
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情况,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实施以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 38,000 38,000
新建科技大楼项目 2,800 2,800
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1,20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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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合计 42,000 42,000
若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足以满足以上项目的投资需要,不足
部分本公司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进度要求不一
致,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
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截至2018年4月17日止,公司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金额为9,167,15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资额(元) 预先已投入金额(元) 比例
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 380,000,000.00 9,167,150.00 2.41%
新建科技大楼项目 28,000,000.00 - -
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12,000,000.00 - -
合计 420,000,000.00 9,167,150.00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
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瑞华核字【2018】33030001号”《关于江苏丽岛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公司现拟使用募集资金9,167,150.0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公司使用募投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审批情况
2018年4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明确发表了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在募集资金到账后的6个月内实施,且已聘请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宜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已履行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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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符合监管要求的规定,能够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维
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且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抵触的情形,也
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
公司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
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综上,国金证券同意丽岛新材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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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杨 路 周文颖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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