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年4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应参加董事 10 人,实际参会董事10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经认真审议,会议一致决议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锦州市商业银行办理30000万元承兑汇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09年4月18日到2010年4月30日期间,在锦州市商业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高额度为30000万元,除保证金的差额部分由唐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授权公司总会计师李庆办理并签署相关协议、合同以及文件。 特此公告。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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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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