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
织的培训。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
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
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
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如果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审计委员会应约
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
事会
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
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
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
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
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
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
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
报告安徽证监局。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