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八届二十四次
董事会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调整资产置换方案的议案》、《关
于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发行对象的议案》、《关于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中发行股份价格调整机制的议案》、《关于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交易
对方取得股份发行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成都前锋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资产置换及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关于调整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
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及《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
我们事前认可。
二、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授权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
行调整,调整后的方案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审核要求。前述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有关规定,不构成
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无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三、公司与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全体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新能源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四、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八届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
序和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的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的议案及事项。
独立董事:
张小灵、李小军、何年生
2018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