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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运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9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规定的说明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运”或“公司”)拟分别向浙江
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浙能煤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浙江富兴海运有限公司51%股权、浙江浙能通利航运有限公司60%
股权和宁波江海运输有限公司77%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对照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经审慎核查,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 本次交易拟收购的标的资产为浙江富兴海运有限公司51%股权、浙江浙
能通利航运有限公司60%股权和宁波江海运输有限公司77%股权,不涉及立项、
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需要获得相应的批
复。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经在重组预案中披露了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
别提示。
    2、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或者影
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标的资产的交易对方浙能集团、煤运投资和海运集团已
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本次交易完
成后,上市公司将取得标的公司的控股权。
    3、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够保持独立性。
    4、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保持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
争。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
                                                       2018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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