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
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运”或“上市公司”)拟分别向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浙能煤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海运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浙江富兴海运有限公司51%股权、
浙江浙能通利航运有限公司60%股权和宁波江海运输有限公司77%股权(以下简
称 “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宁波海运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
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
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
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18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