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175 证券简称:东方碳素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18日
2.会议召开地点:东方碳素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杨遂运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61,307,6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47%。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董事会汇报了公司2017年度经营情况、公司2018年度发展计划、公司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等。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61,307,67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形。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监事会汇报了公司2017年度公司监事会日常工作情况等。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61,307,67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形。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1.议案内容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61,307,67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形。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议案内容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总结了公司2017年度财务状况,并作出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61,307,67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形。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议案内容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从公司实际出发,基于股东长期利益考虑,2017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61,307,67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形。
(六)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1.议案内容
根据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公司实际情况和后续发展,公司制定了2018年度财务预算。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61,307,67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形。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内容详见2018年3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修订公告》(公告编号:
2018-011)。
2.议案表决结果: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形。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经过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61,307,67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形。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姓名:杨依见 高 倩 |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与会股东签字的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