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绍兴县彩虹实业有限公司通知,该公司已于2004年3月19日将其持有的原于2002年12月27日质押给交通银行绍兴分行大江桥支行,质押期为两年的本公司2000万股法人股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提前解除质押手续。 同日,绍兴县彩虹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中的2000万股(占总股本的5.38%)质押给交通银行绍兴分行越城支行,质押期限自2004年3月19日至2005年8月19日。上述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质押变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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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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