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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 27 号
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的
控股股东,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不及时的情形,
具体表现为:
1、你公司与长城证券于 2017 年 2 月 14 日进行了金龙机电股票
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质押股数为 1,290 万股,到期日为 2018 年 2
月 13 日。你公司未按协议规定完成购回交易,已构成逾期违约,当
日长城证券准备启动违约处置程序。你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及时通知,
导致金龙机电于 2018 年 3 月 13 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2、你公司与东北证券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进行了一笔金龙机电
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质押股数为 520 万股,原到期购回日为
2017 年 12 月 12 日,到期后你公司与东北证券协商将该笔交易延期
至 2018 年 3 月 12 日。你公司未按协议规定完成购回交易,已构成逾
期违约。你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及时通知,导致金龙机电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3、你公司与华创证券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进行了一笔金龙机电
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质押股数为 339 万股,到期购回日为 2018
年 3 月 17 日。你公司未按协议规定完成购回交易,已构成逾期违约。2
你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及时通知,金龙机电于 2018 年 04 月 13 日才对
上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2.1 条、第 2.6 条、第 2.10 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2.27 条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
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公司:上
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上市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8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