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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泉实业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8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
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
府补助》,要求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
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
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企
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新政府补助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新政府补助准则进行
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
经营》,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2、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要求,公
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
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该变更对公司 2017 年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影响。
    3、除上述事项外,其他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财
务报表项目及金额产生影响。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了执行上述会计政策规定而进行调整,不涉及以
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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