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
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高级管理人员为:
1、 总经理;
2、 副总经理;
3、 董事会秘书;
4、 财务总监;
5、《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
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
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制度遵循以下原
则:
1、“责任主导”原则:按岗位责任、风险程度、贡献大小及责
权利相结合等因素确定各个岗位薪酬标准。
2、“绩效挂钩”原则: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结合个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兑现。
3、“人才竞争”原则:薪酬水平需参照同行业及地区上市公司
标准,保持公司薪酬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竞聘优势。
4、“价值体现”原则:鼓励个人价值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协同、
公开激励、适度约束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
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依据《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薪酬构成、标准及发放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基本
年薪是年度的基本报酬,绩效年薪主要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即根据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年薪。
(一)基本年薪: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规
模,按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程度、自身的市场价值及技
术管理能力,参考市场情况确定。
(二)绩效年薪:指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之优劣所得
的报酬。
第七条 基本年薪可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确定。基本年薪按月平均发放。
第八条 绩效年薪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业绩考核
结果确定具体金额。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绩
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四)其他董事会或者薪酬考核委员会认为不适合发放绩效薪酬
的人员。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
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
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
的参考依据。
2、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
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3、公司盈利状况。
4、组织结构调整。
5、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调整方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本制度相关条款将相应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经董事会审
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