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 年4
月28 日在无锡市召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陈增坤律师、宋琳琳律
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
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会
议决议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09 年4 月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09 年4 月8 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
定网站上刊登了《召开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决定于2009 年4 月28 日上午9
点30 分在公司市场部五楼会议室召开2008 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09 年4 月22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包括代理人)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18,212,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6.18%。其中,社会公众股东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000 股。前述有表决
权的股东均于2009 年4 月22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并于会议召开
前进行了登记。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出席会议
的法人股股东代表已获得股东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
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福军主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合理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2009 年4 月8 日公告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法定时间内公
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包括:1.审议《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独立董事2008 年度述职报告》;4.审议《公司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审议《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6.审议《聘公司200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7.审议《200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8.审议《章程修正案》;
9.审议《公司2009 年日常关联交易》;10.审议《公司与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
交易》。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
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3
项表决。其中,《公司2009 年日常关联交易》及《公司与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
交易》的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
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进行了现场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公告所列明的《2008 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等10 个议案,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各项决议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4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其中三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增坤(签字):
宋琳琳(签字):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