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保荐机构名称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31936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注册地址
04)、17A、18A、24A、25A、26A
主要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1 号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晓丹
联系人 高元
联系电话 025-83387686
保荐机构名称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情况 内容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注册地址
栋 41 层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3024 号航空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王晓峰
联系人 杨滔
联系电话 0755-82974527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注册资本 122,211.251700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路 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泽元
实际控制人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张庶人
联系电话 0514-8824889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1 月 2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6 年度报告于 2017 年 3 月 14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7 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1、尽职推荐工作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再报
情况 交易所公告。
项目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2018
年 3 月 26 日开始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
(2)现场检查情况
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
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现有的规章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控制体系较为健全。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情况
1,184,683,578.10 元,用于收购东莞市日新传导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100%股权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118,515.54 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
为 0.00 元(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
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
股东大会情况
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
行人按规定召开。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收购日新
传导 100%股权(作价 16,200 万元)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若日
新传导业绩承诺期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值,则李明斌将于
日新传导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 15 日内就差额部分以现金向日
(6)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新传导补足。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专
字【2018】021601 号《关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
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日新传导 2017 年度未能完成业绩承
诺条款,差异金额为 2,624,770.36 元人民币,截至 2018 年 4 月
2 日,日新传导已收到李明斌业绩承诺补偿款,相关当事人无违
背承诺的情况。
(7)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项目 工作内容
文件等)
(8)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持续督导期内,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冒欣
先生因个人工作调动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相应职责,保荐
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委派宋健接替冒欣先生担任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
公司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理由
该次保荐代表人更换后,发行人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分别为高元先生和宋健先生,杨滔先生和魏
奕女士。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
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
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
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
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
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