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
供了关于超低温金枪鱼项目向中国农发集团借款的关联交易事项的
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在董事会审
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2、本次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
该协议内容合法,交易定价原则为按市场价格定价,公允、合理, 符
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
3、本次交易是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提高上市公司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调整公司资金结构,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4、交易条款客观公允,交易关联方未利用自身身份对拟实施的
交易进行干预, 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
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肖金泉 郑洪涛 周俊利
2018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