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4 月 16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4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
技大厦东座 13 楼农产品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总裁胡翔海先生;公司董事长蔡颖
女士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过半数董事推选董事、总裁胡翔海
先生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
6、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 14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089,545,8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1,696,964,131 股的 64.2056%,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579,671,42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96,964,131 股的 34.1593%;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509,874,4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696,964,131 股的 30.046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
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
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87,241,3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885%;
反对的股份数 2,304,4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115%;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4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7941%;
反对的股份数 2,304,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2059%;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与本公告
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88,298,0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855%;
反对的股份数 1,247,8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45%;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1,098,7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6.8228%;
反对的股份数 1,247,8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3.1772%;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
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88,298,0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855%;
反对的股份数 1,247,8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45%;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1,098,7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6.8228%;
反对的股份数 1,247,8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3.1772%;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88,298,0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855%;
反对的股份数 1,247,8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45%;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1,098,7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6.8228%;
反对的股份数 1,247,8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3.1772%;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
发行中期票据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88,298,0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855%;
反对的股份数 1,247,8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45%;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1,098,7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6.8228%;
反对的股份数 1,247,8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3.1772%;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航律师、陈拙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
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