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事前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 内容客观、公正。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包维义(签字): 李玉胜(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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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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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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