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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合金: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7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2017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
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2)2017 年度,公司不
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17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
保情况。
    二、关于 2018 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8 年度独立董事津贴是综合考虑
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独
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
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三、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拟定符合《公司法》、 《证券
法》、 《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利润分配的指导意见,符合股东利益并
有利于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有利于
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定的 2017 年度
年报审计策略及计划符合法律法规对于审计规程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其出具的审计规程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审计意见客观、
公允、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
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够得到
有效的执行,且该内部控制制度体系适应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
的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经过认真阅
读公司出具的《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
关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总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我们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的相关内容。
    六、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
加公司的收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
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日
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在商业银行、证
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含),投资金额在 1 亿元(含)人民币以内滚动使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
进行的合理变更,对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不产生影响,相
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
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对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非独立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就公司 2018 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薪酬
方案提交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包维义(签字):                     李玉胜(签字):
                                                        2018 年 4 月 1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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