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
[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按照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变更,并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日期执行新的会计准则。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
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 2017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执行。其他未
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
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
规定,对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
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企业对该准则施行日存在的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当期及前期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
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不需要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
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务部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公
司实际经营特点对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有关规定,同时也
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更可靠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
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指标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
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准则变更能够更加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
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监事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特此公告。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