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新
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之下属控股子公
司新疆中信国安西域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域酒业”)收到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市中院”)送
达的(2018)新 01 民初 160 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获悉西域酒业与中基
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基健康”)增资纠纷一案,将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新疆中信国安西域酒业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 70 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柳中海
被告: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 17 号
法定代表人:李豫
2、受诉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3、原告西域酒业诉讼理由:
2001 年 10 月 8 日西域酒业股东会作出决议,中基健康对西域酒业增加
投资 4450 万元,中基健康以位于新疆石河子开发区 70 号小区 42500 平方
米土地使用权,及培训楼、综合楼、厂房及冷库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价
作为部分出资,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分别由新疆兴华地产评估咨询有限
公司评估并出具《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和西安西格玛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并
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西域酒业本次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变更至 5450 万元,
其中:中基健康出资 5250 万元,持有西域酒业 96.33%股权;另一股东出资
200 万元,持有西域酒业 3.67%股权。2002 年 4 月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
经办理完毕。(2002 年 5 月中基健康以其持有西域酒业 77.33%的股权作价
置换公司控股子公司酒业公司 19%的股权,至此酒业公司成为西域酒业控股
股东)。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基健康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依法办理上述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但中基健康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 25075
平方米、厂房及冷库等资产迟迟未转移至西域酒业名下。虽经西域酒业多
次主张权利,但中基健康以种种理由拖延。在西域酒业反复敦促下,2005
年 11 月 7 日中基健康与西域酒业签订《调解协议书》。2012 年 10 月 16 日
各方签订《协议书》,根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中基健康承诺在 2012 年 12
月 1 日前将位于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70 号小区院内面积为 25075 平方米
的土地使用权中的面积为 19884.73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其地面附着物即 70
号小区第 15 栋、第 18 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过户至西域酒业名下。同时,
2012 年 10 月 16 日《协议书》第 5 条约定:“中基健康未按本协议第一条
约定及时履行义务,如逾期,每逾期一日,中基健康应向西域酒业支付一
万元的违约金。”
但经西域酒业多次通过发函、派员等方式进行催告,中基健康拒不办
理位于石河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70 号小区院内面积为 25075 平方米的土地
使用权中的面积为 19884.73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中基健康行为已经构成严重
违约,给西域酒业造成重大损失。现西域酒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
基健康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西域酒业对中基健康其他尚未缴足的出资及违
约行为等保留进行追索的权利,请求法院依法维护西域酒业合法权益。
4、原告西域酒业诉讼请求:
4.1、请求依法判令中基健康向西域酒业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将位于新
疆石河子开发区 70 号小区土地使用权 19884.73 平方米过户至西域酒业名
下;
4.2、请求依法判令中基健康支付违约金 2052 万元;
4.3、请求依法判令中基健康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邮寄费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公告日,公司下属子公司西域酒业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乌鲁
木齐市中院做出裁定“查封中基健康位于石河子开发区 70 号小区,土地使
用证号为:师国用(2004 出)字第开 012 号土地使用权及查封、冻结中基
健康价值 2052 万元的财产”。
鉴于此项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公司认为该事件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推
进,目前公司正组织力量协助西域酒业积极应对,并将通过司法程序,坚
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乌鲁木齐市中院送达(2018)新 01 民初 160 号案件的《开庭传票》;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