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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公告日期:2009-04-28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进一步加强内 
    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加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 
    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及 
    《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 
    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会计师 
    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 
    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 
    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 
    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形。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 
    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 
    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 
    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制定与解释。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 年4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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