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进行资产租赁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了降低投资成本,满足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从中色(宁夏)东
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租入厂房、起重机、离心
机等机械设备(以下简称“租入资产”)。公司和中色东方对资产进行
了盘点。
2.关联方关系
由于中色东方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10.1.3第一款的规定,中色东方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七届六次董事会以三票同意、零票弃权、零票反对审议通过
了本次交易,关联董事李春光、钟景明、陈林、赵文通、姜滨、尹文
新回避表决。三位独立董事对此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此交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法,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未有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
法定代表人:钟景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拾叁亿元整
经营性质:有限责任
经营业务范围:有色及稀有金属冶炼、加工,电子元器件制造,
化工产品(不含专营),特种新材料、镁合金、微合金炉料、多晶硅
的生产、销售,新材料技术开发,建筑安装,轻钢结构制作和安装,
机械加工及非标制作,商贸进出口业务等。
2、2017 年母公司财务数据(经审计):
资产总额 250,076.72 万元,净资产-52,713.89 万元,主营业务
收入 70,661.36 万元,净利润-50,917.12 万元。
3、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色东方因持有本公司201,916,8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
45.8%,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10.1.3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此次租入的资产是中色东方拥有的厂房、起重机、离心机等机械
设备,该资产涉及资产项目如下表所示(截止 2018 年 3 月 31 日):
名称 原值(元) 净值(元)
房屋建筑物 4,045,714.13 1,005,892.76
机器设备 742,087.18 -
合计 4,787,801.31 1,005,892.76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二年,从 2018 年 4 月 17 日至 2020 年 4 月 16 日止。
(2)月租金 5 万元(60 万元/年)。
(3)租金收付
租金按租期开始日计算,承租人按季度支付出租人租金。
2、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本次租入资产所定租金,是在考虑相关固定资产折旧、税费和资
产管理费用等因素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所确定的。
五、交易的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资产租赁生效后,公司不再购买新的设备及建设新的厂房,
减少了不必要的开支。
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系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价格公允,
交易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当期或未来财务状况均无
不利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
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2,080.37 万元。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认为,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前已与独立董事进行了沟通,表决和回
避程序符合要求,交易的内容合理,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
八、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色东方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