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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7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因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
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
实施,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
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财政部于 2017 年 6 月 12 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
府补助》,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
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
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和该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根据规定,公司对应上述时间点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并根
据要求对本期或比较期间相关项目及其金额做出相应调整。
    (二)变更前后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相关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合终止经营》、
2017 年 6 月 12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及 2017
年 12 月 25 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第七届六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监
事会审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按照准则生效日期开始执行前述新发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
准则,并根据各准则衔接要求进行了调整,新增了“其他收益”、“资
产处置收益”、“(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
等报表项目,并对营业外收支的核算范围进行了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和调整,对公司资
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不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
布的最新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公司股东提供更加可靠、准确会
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使公司的会计政策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
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
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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