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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7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六次董事会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15 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业绩亏损,故公司 2017 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
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
润分配预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要求,作为东方钽业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7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
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控股股东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0.8
亿元,占公司净资产 7.24%。同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
供担保的实际余额为 7.4 亿元。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互提供担
保属于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担保行为履行了相关的审批
程序,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
利益。
    三、关于 2017 年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关联方交易的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方钽业的独立董事,我们阅读了公
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 2017 年度关联
方占用资金等问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慎查验,对公司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说明并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
关联交易的资金往来,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预计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何雁明先生、李耀忠先生、王凡女士事前认可
本关联交易,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本着自愿、
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为公司及其他各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
常、连续、稳定运行起到了保证作用,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因此,同意将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讨论。
    2、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此议案时发表了独立意见:经核实,公
司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超过部分
主要为年初未预计所影响。关联交易已订立的协议内容体现了公平、
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和地区市场价格,符合公
司所在行业和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对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我们认为:本议案所述关联交
易是公司与各方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交易产品的数量、质量、成本
和服务均符合各方的标准要求,促进了公司和各方经营生产活动的稳
定健康发展。此交易本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对公司经营财务产
生积极影响。所有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化原则,不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化
解资产损失风险的原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阅读了公司提供
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董事
会批准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更
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形式、内容符合《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真实、准确的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的意见
    对公司七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
报酬的议案,我们认为,2018 年度报酬总额是按公司经济效益指标
和经济责任制等确定,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
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公司与宁夏中色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租赁关联交易
的意见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此项关联交易,本着自愿、公开、公平、
公允的原则进行,为公司及其他各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连续、稳
定运行起到了保证作用,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2、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交易的内容合理,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十、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的意见
    我们认为,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审议前均已进行了沟通,表决和回避程序符合要求,交易
的内容合理,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十一、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贷款担保的意见
    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中国有色
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已为公司提供相当数额担保的情况,本着互保互助
的原则,我们同意公司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提供 5
亿担保额度。审议该议案时,公司遵照了《章程》及《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相关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
     十二、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进行资产租赁关联交易的意见
     我们认为,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审议前均已进行了沟通,表决和回避程序符合要求,交易
的内容合理,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十三、关于 2017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范围的意
见
     公司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超
过部分主要为 2017 年公司及关联方产量增长,预计不足所影响。关
联交易已订立的协议内容体现了公平、公正和公允的原则,交易定价
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和地区市场价格,符合公司所在行业和地区的实
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在表决通过此项关联交易的过程中,公司的关联
董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守了应回避表决
的议事规则。我们认为,公司审议通过的此项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
损害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人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何雁明、李耀忠、王凡
                                      2018 年 4 月 1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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