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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迪乳业: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中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作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科迪乳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出具本保
荐工作总结报告。
       一、中原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原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中原证券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中原证券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中原证券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公司名称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保荐代表人              杨曦、武佩增
电话                    0371-65585033
传真                    0371-65585639
                            中原证券担任科迪乳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委派
                       林泽言先生、于迎涛先生为科迪乳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
                       表人,并负责持续督导工作。2015 年 8 月 5 日,因保荐代表人
                       林泽言先生工作变动,中原证券委派刘建森先生接替林泽言先生
                       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科迪乳业持续督导的保荐
                       代表人为于迎涛先生和刘建森先生,持续督导期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23 日,中原证券指定刘建森先生、武佩增先
变更保荐代表人情况
                       生为科迪乳业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根据相关法
                       律规定,科迪乳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变更
                       为刘建森先生、武佩增先生,持续督导期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8 月 28 日,科迪乳业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刘建森
                       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科迪乳业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
                       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原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杨曦
                       先生接替刘建森先生担任科迪乳业的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持
                       续督导期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770869001P
注册资本               1,094,867,797 元
注册地址               河南省虞城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 18 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虞城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 1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清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2015 年 6 月 30 日
时间
2015 年年报披露时间    2016 年 3 月 2 日
2016 年年报披露时间    2017 年 4 月 8 日
2017 年年报披露时间    2018 年 3 月 30 日
     四、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89 号”文核准,科迪乳
业获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840 万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6.85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68,540,000.00 元,扣
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6,980,000.00 元。亚太(集团)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出具了亚会 A 验字(2015)013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
进行了专户储存。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计划用于“年产 20 万吨液态奶项目”
和“科迪乳业现代牧场建设项目”。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已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由中原证券负责科迪乳业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五、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
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详细地尽职调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
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
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
    科迪乳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主要承担了以下工作内容:督
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发
行人有效执行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
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
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
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
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
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
告等相关文件。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核查督导、现场检查、
培训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阶段聘请的其他主要证券服务机构为北京
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和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各证券服务
机构能够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
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进行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
     十一、其他申报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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