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要求自2017年5月28日起在所有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关于修
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
表。
按照上述通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
支出中处置非流动资产损益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项,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仍在营
业外支出项列示,对该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对2017年比较财务报表进行
重新表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当期损益、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均无影响。
特此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