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钱江水利置
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披露《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钱江水利
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临 2017-045),本公司及浙江钱江水利置业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置业”)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7)浙
0106 民初 5954 号:钱塘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及水利置业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
案。
近日,公司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 0106 民初 5954 号,民事
裁定书内容为:原告钱塘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
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
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五条之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钱塘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
385,000.00 元,减半收取 192,500.00 元,由钱塘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7 日
备查文件:
1、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 0106 民初 595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