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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川智慧: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6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三川
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川智慧”、“公司”或“发行人”)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自 2015 年 8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三川智慧已于 2018 年 4 月 3 日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目前,持续
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对三川智慧作保荐总结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对本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
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保荐代表人                万峻、罗军
 联系电话                  0571-87902566、0571-87902576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三川智慧
 股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李建林
 实际控制人         李建林、李强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600759986995D
 成立时间           2004 年 5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104,003.33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西省鹰潭高新区龙岗片区三川水工产业园
 办公地址           江西省鹰潭高新区龙岗片区三川水工产业园
 邮政编码
 互联网网址         www.ytsanchuan.com
 联系人             倪国强
 联系方式           86-0701-6318013、86-0701-6318005
 电子邮箱           webmaster@ytsanchuan.com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
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的规定,对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主要股东情况、董监高、
业务技术和行业竞争情况、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财务与会
计信息、募集资金运用等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在确信发行人符合非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条件的基础上,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主动配
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
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
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规定,主动持续关注
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经营状况,认真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
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
的督导和核查;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等事项;定期检查发行人
对外担保的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督促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
和合规性的制度;经常性对发行人进行走访和核查,督导其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制度;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发行人
履行相关承诺。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直通披露了《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公告的格式、选举董事及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设置等方面不符合《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6 年 12 月修订)》
中关于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5 条的规定,造成一定的业务风险和操作风险。
公司于次日披露了补充更正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出具了《关于对三川
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 15 号),要求公司董
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倪国强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员,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深入学习,吸取教训,避免了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
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
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
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
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保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能够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
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
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荐机构认为,除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中所述事项外,三川智慧
持续督导期内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
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股票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2015
年12月,公司对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办理了注销手续。三川智慧对募集资金的管
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三川
智慧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有效执行了监管协议,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除上述事项以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万峻罗军
    法定代表人(签名):
    吴承根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章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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