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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比特: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3

证券代码:833429 证券简称:康比特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9月20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一:

1.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天龙中视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刘国刚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牛宏洋、杨杰 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申请人二:

1.姓名或公司名称:刘国刚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刘国刚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牛宏洋、杨杰 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一:

1.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白厚增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德华、吴文博 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二:

1.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刘庄华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白厚增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德华、吴文博 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

(三)基本案情:

两申请人于2013年10月与两被申请人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协议约定将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西区三期0208-71-3地块上建成后的建筑面积三分之一的清水建筑物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交付标的”)交付案外人河南新乡华星药厂,交付标的建成后,申请人一单方面请求将交付标的不再向案外人交付,而是向其交付,鉴于申请人一的交付请求与《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不一致,且针对同一交付标的,案外人河南新乡华星药厂也发函向被申请人一主张权利,两被申请人谨慎起见,暂未向申请人一及案外人交付交付标的,希望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此事,也多次组织各方进行协商,但案外人河南新乡华星药厂与两申请人就此事一直未协商一致,最终两申请人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此事。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将位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西区三期0208-71-3地块上建成后的建筑面积三分之一的清水建筑物及建筑物相应土地使用权交付给申请人;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因不履行交付建筑物义务而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参照12750元/日租金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暂计至提交仲裁申请之日为5,000,000元)。

3、请求裁决由二被申请人支付仲裁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4月8日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0508号裁决书,结果如下:

支付申请人一、申请人二代其垫付的仲裁费312795元。 上述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应向申请人一、申请人二支付的款项和履行义务,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一、申请人二支付和履行。逾期支付和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本公司对涉案标的未做公司资产处理,所以上述案件未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0508

号裁决书。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4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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