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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发展: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4
债券代码:112233         债券简称:14 漳发债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18 年 04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
度要求做出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政部于 2017 年 04 月 28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
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
间的财务报表。
     根据上述的通知要求,公司对原执行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 2006 年 2 月 13 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和 38 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
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要求,公司修改财务报
表列报:
    1.在资产负债表新增“持有待售资产”及“持有待售负债”;
    (1)划分为持有待售的依据
    本公司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确认为
持有待售类别:
    1)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
下即可立即出售;
    2)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
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
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
    确定的购买承诺,是指企业与其他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
买协议,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等重要条
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
    (2)持有待售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
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
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
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划分为
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对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处置组
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处置组中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
重,按比例抵减其账面价值。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
后续转回金额,根据处置组中除商誉外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
比重,按比例增加其账面价值。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不计提折旧或
摊销,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负债的利息和其他费用继续予以确认。
    公司终止确认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将尚未确认的
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而不
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
除时,按照以下两者孰低计量:
    1)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
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2)可收回金额。
    2.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原在“营业外收入”
和“营业外支出”中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列报于“资产处置
收益”, 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仍在营业外收支科目列示,对可比
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3.新增“(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
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
的净利润。
    以上会计政策变更增加报表列示项目,对公司财务报表净资产和
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
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
会[2017]13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2017]30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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