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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发展: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4
独立董事意见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对外
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号文)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我们作为福建漳州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公司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意
见:
  (一)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主要是公司全
资子公司因业务经营需要,与控股股东及下属子公司发生的
经营性资金往来。除此之外,未发现控股股东及附属企业违
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33,870.17
万元(系为各控股子公司或子公司为其下属企业银行贷款及
承兑汇票提供的担保),公司及下属企业没有为股东、实际
                              独立董事意见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上述
担保事项均在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
度之内。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
作,杜绝违规事件的发生。
   二、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
资金状况、业务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充分考虑了
公司可持续发展与股东的合理回报,维护了股东的长远利
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2018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
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度对外
担保额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结合公司2018年的经营计划对各下属公司及子公
司对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进行了审议,我们认为董事
会所审议的担保事项为各下属公司及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
的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且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17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2017 年度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我们就公司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事项进行认真审核,认为:为保证
募集资金的投资回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对 2014
                              独立董事意见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诏安县污水处理厂配套污
水管网扩建工程 BT 项目部分至今尚未建设所涉及的募集资
金进行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不会对募集
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次部分募
集资金用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
相关文件的要求,我们对《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
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
度的规定进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转。公司所作
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因此,我
们同意《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独立董事: 林志扬、黄健雄、潘越
                                 二○一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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