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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圣莱: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4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接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
查通字 17137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7-021)、《关于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
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22),并定期发布《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
示公告》(公告编号:2017-054、2017-061、2017-077、2017-085、2017-097、2017-105、
2017-122、2017-138、2018-003、2018-011、2018-014、2018-019)。
    2018 年 4 月 12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
40 号),尚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莱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
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
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圣莱达涉嫌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圣莱达 2015 年度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增 2015 年度收入和利润 1000
万,虚增净利润 750 万元
    (一)圣莱达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事项,虚增收入和利润
    圣莱达 2014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时任董事长胡宜东预计圣莱达 2015 年
度净利润亦将为负值,为防止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胡宜东在圣莱达
主业亏损的情况下,寻求增加营业外收入,使公司扭亏为盈。胡宜东了解到华视友邦
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友邦)拥有影片《饕餮刑警》的版权,就
找到华视友邦法定代表人陈彤,请华视友邦配合圣莱达签订一份影视版权转让协议。
    2015 年 11 月 10 日,圣莱达与华视友邦签订《影片<饕餮刑警>版权转让协议书》,
协议约定华视友邦将电影《饕餮刑警》全部版权作价 3000 万元转让给圣莱达,华视
友邦应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前取得该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否则须向圣莱达
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当月,圣莱达向华视友邦支付了转让费 3000 万元。
    2015 年 12 月 21 日,圣莱达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华视友
邦未依约定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请求法院判决华视友邦返还本金并支付违约金。
    2015 年 12 月 29 日,圣莱达与华视友邦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华视友邦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前向圣莱达支付 4000 万元,其中包含 1000 万元违约金。次日,法院裁
定该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
    2016 年 1 月 29 日至 2 月 29 日,圣莱达分三笔收到华视友邦转入的 4000 万元。
圣莱达将华视友邦支付的 1000 万元违约金确认为 2015 年的营业外收入。
    对上述交易,圣莱达相关人员承认,为了增加圣莱达 2015 年度利润,虚构了影
视版权转让事项。华视友邦相关人员也承认,根据圣莱达方面授意,签订转让协议、
划转协议资金。
    (二)3000 万的影视版权转让费及违约后退回的本金及违约金 4000 万元,系通
过星美系相关公司循环支付完成
    1.圣莱达向华视友邦支付的 3000 万元版权转让费最终流向星美系相关公司并被
使用。
    经查,2015 年 8 月,自然人覃辉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
限公司(原名深圳润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深圳体育公园,以下简称星美圣典)
获得圣莱达第一大股东宁波金阳光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阳光)100%股
权,成为圣莱达实际控制人。覃辉同时控制的“星美系”多家公司,本案涉及的北京
双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建信息)、华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民贸
易)、北京星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汇餐饮)、北京天元建业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建设)等均为“星美系”成员,相关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
    前述协议签订后,圣莱达向华视友邦支付的 3000 万元版权转让费最终流向星美
系相关公司并被其使用。具体如下:2015 年 11 月 26 日,圣莱达向华视友邦支付 500
万元,同日,华视友邦将 500 万元转给双建信息。2015 年 11 月 30 日,圣莱达向华视
友邦支付 2500 万元,同日,华视友邦将 2500 万元转给双建信息。该 3000 万元最终
被用于支付星美系关联公司的装修款。
    2.华视友邦向圣莱达退回的 3000 万元版权转让费和赔偿的 1000 万元违约金最终
流向星美系相关公司。
    第一笔 1500 万元:2016 年 1 月 27 日、1 月 29 日星美汇餐饮分两笔 500 万元、
1000 万元向天元建设转入 1500 万元;1 月 29 日,天元建设将上述 1500 万元转入华
视友邦,同日,华视友邦将上述 1500 万元转入圣莱达,圣莱达向北京圣莱达电器销
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圣莱达)转入 1600 万元;2 月 1 日,北京圣莱达向华
民贸易转入 1500 万元,同日华民贸易将上述 1500 万元转入天元建设,同日天元建设
将上述 1500 万元转款中的 500 万元转入星美汇餐饮。
    第二笔 1000 万元:2016 年 2 月 1 日,天元建设将上述第一笔 1500 万元转款中的
1000 万元转入华视友邦,同日,华视友邦将上述 1000 万元转入圣莱达,同日圣莱达
将上述 1000 万元转入北京圣莱达;2016 年 2 月 3 日北京圣莱达将上述 1000 万元转入
华民贸易,同日华民贸易将上述 1000 万元转入天元建设。
    第三笔 1500 万元:2016 年 2 月 29 日,星美汇餐饮向华民贸易转入 1500 万元,
同日华民贸易将上述 1500 万元转入华视友邦,同日华视友邦将上述 1500 万元转入圣
莱达;3 月 1 日,圣莱达将上述 1500 万元转入北京圣莱达,同日北京圣莱达将上述
1500 万元转入华民贸易,同日华民贸易将上述 1500 万元转回星美汇餐饮。
    (三)影片版权转让协议系倒签,协议转出方实际并未拥有约定的全部权利,电
影拍摄进展尚未达到申请许可的条件
    经查,影片<饕餮刑警>版权转让协议书》的实际签订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 18 日,
晚于违约条款约定的获得公映许可的最后日期 2015 年 12 月 10 日,而名义签订日先
后出现 2015 年 10 月 10 日、11 月 10 日两个版本。
    同时,《饕餮刑警》相关各方对影视版权权属存在争议。协议签署前,该片编剧、
导演黄璜、制片方华影亿时代国际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影亿或华影亿
时代)对电影都拥有部分权利,华视友邦不完全拥有影视版权全部权利,胡宜东作为
圣莱达的代表知悉权利瑕疵并人为安排整个转让过程。
    此外,从电影拍摄、许可申请等实际进度角度看,截至 2015 年 11 月 10 日,即
协议的名义签约日,电影《餐餮刑警》尚不具备向广电总局申请公映许可证的条件。
至签约日,该片尚未完成境外演员备案,无法通过影片初审;同时该片涉及公安题材,
尚未通过公安部有关部门协审,无法申请领取片头。此外,《饕餮刑警》开机之后,
出品方与导演、编剧就该片是否摄制完成存在重大争议,导演拟提起司法诉讼,对影
片申请公映构成重大影响。
       二.圣莱达 2015 年度虚构财政补助事项,虚增 2015 年度收入和利润 1000 万元,
虚增净利润 750 万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圣莱达发布《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称收到宁波市江
北区慈城镇经济发展局和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司获得极速咖啡机
研发项目财政综合补助 1000 万元,确认为 2015 年度本期收入。
       经查,为防止公司股票被 ST,胡宜东请求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
称慈城镇政府)帮助,形成以获得政府补助的形式虚增利润的方案。因其第一大股东
宁波金阳光 2015 年发生股权转让事宜,应于 2016 年度向江北区国税局纳税 2 亿元。
按照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宁波金阳光可获得 1000 万元以上的税收返还。但鉴于宁
波金阳光于 2015 年前未缴纳税款,所以当年不具备税收返还条件。为实现虚增利润,
胡宜东与镇政府协商约定:慈城镇政府提前将 2016 年宁波金阳光可能得到的 1000 万
元税收返还,以财政补助形式返还给圣莱达。慈城镇政府不用实际出资,由宁波金阳
光先以税收保证金的名义向慈城镇政府打款 1000 万元,然后再由慈城镇政府以财政
补助的名义将钱打给圣莱达。
       2015 年 12 月 29 日圣莱达的第二大股东深圳市洲际通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洲际通商)转款 1000 万至宁波金阳光,同日,宁波金阳光转款 1000 万至慈城镇政府
会计核算中心,2015 年 12 月 30 日慈城镇人民政府会计核算中心转款 1000 万至圣莱
达。
       上述事项导致圣莱达 2015 年度年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00 万元,虚增净利润 1500
万元。圣莱达 2015 年度年报显示公司利润总额 367.15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 431.43 万元。扣除虚增的 2000 万元利润,圣莱达 2015 年实际利润总额为
-1632.85 万元,虚假部分占已披露金额为 544.74%。扣除虚增的净利润 1500 万元,
圣莱达 2015 年实际净利润为-1068.57 万元。虚增利润的行为导致圣莱达 2015 年度扭
亏为盈。
    以上事实,有圣莱达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及财务报表、2016 年度半年报告摘要
及财务报表、银行、工商资料、合同、协议书、会计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公
告、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圣莱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胡宜东、财务总监康璐是 2015 年年度报告的保证人、2015 年度财务报表
的签字人,是版权转让和财政补助事项的决策者和执行者。时任董事郝彬、王晓嫒、
秦博,时任独立董事徐虹、赵晓光、欧秋生,时任监事刘锦源、崔天旨、张坤泉,时
任总经理胡如国是 2015 年年度报告的保证人,时任财务副经理宋武华是 2015 年度财
务报表的签字人及版权转让、财政补助事项的参与人,刘锦源还是版权转让事项的参
与人,上述人员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前述人员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所述情形。
    胡宜东和康璐在具体操作涉案事项过程中向实际控制人覃辉汇报,覃辉对相关汇
报内容点赞同意,覃辉知悉并授意涉案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
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圣莱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胡宜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直接负责的康璐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现任董事长郝彬、时任总经理胡如国、财务机构负责
人宋武华、监事兼财务刘锦源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五)对董事王晓媛、秦博,独立董事徐虹、赵晓光、欧秋生,监事崔天旨、张
坤泉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覃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
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圣莱达、胡宜东、覃辉、康璐、郝彬、胡如国、宋武华、刘锦
源还有权要求听证。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
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
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原件递交至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
为放弃上述权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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