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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开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4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章制度的要
求,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2017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认为截至 2017 年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合计担保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1.20%。2017 年末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0.00
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除此之外,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没有发生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
120 号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提供的2017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核,不存在异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情况。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我们对公司2017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
审查,认为: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的《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管理制度》得到了严格执行,公司没有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
联方使用。
    四、对公司2017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7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1,062.38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
0.03元,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7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是基于公司目前经营环境及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从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17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了全资子公司上海神开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神开石油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神开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对前述三家子公司向中国银行
上海市康桥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闵行支行、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张
江支行、华夏银行陆家嘴支行、中信银行虹口支行申请总计人民币 12,000 万元
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 1 年,其中单笔担
保协议的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财务状况稳定,具有偿
付债务的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项。
    六、关于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7 年
度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
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募集资金存放在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已按规定
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对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七、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
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
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我们同时认为此次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影响公司财务
报表的审计质量,且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基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引和内部控制的基本
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编制的,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该内部控制制度可
以覆盖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经营
风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
况,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所作出的结论。
    九、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
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
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之事项进行了认真
地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其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金炳荣                  孙大建                   成   曦
                                                       2018 年 4 月 1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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