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根据经营业务需要,2018 公司拟与青岛澳柯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作开展融资(经
营)租赁业务,该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具体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在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前,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
事前审核,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七届七次董事会进行审议。
2、在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预计的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相关产业利用
融资(经营)租赁方式实现快速发展,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七届七次董事会进行审议。
3、公司七届七次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以 7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
况及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4、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公司预计的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实际经营需要,交易定价采纳市场公允价
格,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独立性。公司七届七次董事会已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且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进行该项日常关联交易。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关联交易 2018 年预计金额
关联人 交易内容
类别 (万元)
青岛澳柯玛融资租赁有限
其他 融资(经营)租赁合作 10000
公司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青岛澳柯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建莉
注册资本:2 亿元整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 号 B 座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除金融租赁);经营性租赁业务;商业保理;向国内外
购买和转让租赁资产;对租赁财产及附带技术的资产管理、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
咨询;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及项目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隶属关系:青岛澳柯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青岛澳柯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商业保理公司”)及青岛益佳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佳投资公司”)
合计持有该公司 39%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商业保理公司为青岛澳柯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柯玛控股集团”)全
资子公司,截至目前,澳柯玛控股集团与本公司无产权关系,因公司董事长李蔚先生兼
任澳柯玛控股集团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张兴起先生兼任澳柯玛控股集团董事、总经理
职务,由此商业保理公司成为公司关联法人。
益佳投资公司为青岛益佳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佳集团”)全资子
公司,下一步,益佳集团将成为澳柯玛控股集团全资子公司,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同
时,公司董事长李蔚先生兼任益佳投资公司董事,由此益佳投资公司成为公司关联法人。
上述商业保理公司、益佳投资公司合计持有融资租赁公司 39%股权,为其第一大股
东。因此,融资租赁公司构成公司关联法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
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并具备商务部核准的融资租赁资质,结合其目
前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经合理判断,融资租赁公司具备相应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协议签署情况及有效期
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已就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签署了《租赁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
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融资(经营)租赁的出租人和租赁物件的实际购买人,公司作
为租赁物件的生产销售商,双方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公
司可利用公司所提供的营销渠道和客户资源,为公司客户提供融资(经营)租赁支持。
公司利用融资租赁公司资金优势,向其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所需的产品(以下简称“租
赁物件”)。
本次合作包括融资租赁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合作;租赁物
件范围为公司(包含公司所属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生产销售的用于本次融资租赁业
务的产品。业务模式上根据公司客户(承租人)要求,可以采用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方式。同时,公司为相关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件所负债务承担见
物余值回购担保责任。
公司销售租赁物件时,租赁物件的价格不得高于未使用融资租赁方式而一次性收
取相同租赁物件销售的市场公允价格,并保证提供同等的运输、售后等所有配套服务。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融资租赁公司具备商务部核准的融资租赁资质,公司与其合作开展融资(经营)租
赁业务,有利于公司智慧冷链、自动售货机等公司相关产业借助融资(经营)租赁等金
融手段实现快速发展,有利于加快“互联网+全冷链”战略的落地。同时,本次关联交
易遵循了公允合理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经
营的独立性。
特此公告。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