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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力达: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3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采取的
                    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力达”、“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 CHINA LOGISTICS HOLDING XXXVIII SRL、宁波颢成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苏州普洛斯望亭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望亭普洛斯”)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下称“本次交易”)。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飞力达内部相关制度的要求,
本次资产重组事宜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如下:
    一、本次资产重组各方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开始筹划重组事宜,为将本次重
组信息知情人缩小到最小范围,双方共同成立了项目工作小组。项目工作小组在
第一次工作会议上制定了本次重组的保密制度,学习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等有关保密
和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
    在本次交易磋商过程中,飞力达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人员均填写了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并报备上市公司。
    二、在以后的历次磋商中,飞力达及各方均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定相
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三、2017 年 10 月 26 日,为防止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扩大而导致
内幕信息泄露,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飞力达,
证券代码:300240)自 2017 年 10 月 26 日开市起停牌,并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发布了《关于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2017 年 11 月 2 日发布了《关于重大事
项停牌进展公告》、2017 年 11 月 9 日发布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停
牌公告》、2017 年 11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的进展公
告》、2017 年 11 月 23 日发布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展暨继续停牌的
公告》、2017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的进展公告》、
2017 年 12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的进展公告的更正公
告》、2017 年 12 月 14 日发布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的进展公告》、
2017 年 12 月 21 日发布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的进展公告》。2017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关于筹划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继续停牌的议案》,并于当日发布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继续停牌的公告》、2017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继续停牌的公告》、2018 年 1 月 6 日发布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的
进展公告》。2018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继续停牌的议案》,并于当日发布了《关于
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的进展公告》、2018 年 1 月 18 日发布了《关于筹划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的进展公告》、2018 年 1 月 24 日发布了《关于筹划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停牌的进展公告》。2018 年 1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继续停牌的议案》,并于
当日发布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的进展公告》、2018 年 2 月 2 日、
2018 年 2 月 9 日、2018 年 2 月 23 日、2018 年 3 月 2 日、2018 年 3 月 9 日、2018
年 3 月 16 日、2018 年 3 月 23 日、2018 年 3 月 30 日和 2018 年 4 月 10 日分别披
露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的进展公告》。
       四、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飞力达聘请了独立财
务顾问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江
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产评估机构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了彼此的保密义务。
《保密协议》约定,除具体负责本次交易项目的主管人员、经办人员或其他雇员
外,不得透露或允许他人将保密信息透露给任何人,且应当对其雇员违反保密规
定和滥用保密信息的行为承担责任。上述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以及参与制订、论
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严格履行了保密义务。
    综上所述,飞力达本次资产重组已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泄露,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严格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
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产重组事宜采取的
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之签署页)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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