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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力达: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3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
方式购买 CHINA LOGISTICS HOLDING XXXVIII SRL(以下简称“巴巴多斯普
洛斯”)、宁波颢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颢成投资”)合计
持有的苏州普洛斯望亭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亭普洛斯”)100%的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
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200 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
费用和相关税费(以下简称“配套募集资金”)(本次交易及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
称“本次重组”)。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相关
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上市公司作为本次重组的资产购买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上市公司不存在《暂
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全体交易对方确认,各交易对方及其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全体交易对
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独立财务顾问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
所、审计机构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江苏中企
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参与方确认,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未涉及任何
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因此,上述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
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
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1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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