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填补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措施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力达”或“公司”)
拟发行股份购买苏州普洛斯望亭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斯”)100%
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公司/本人作为飞力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若本次发行完成当年飞力达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
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本公司/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履行如下承诺,
以确保上市公司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未来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如飞力达实施股权激励,承诺拟公布的飞力达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本公司/本人违反或不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本人:
(1)将在飞力达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报刊上公开就未
履行上述承诺向飞力达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确认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飞力达处领取薪酬、
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公司/本人持有的飞力达股份(如有)
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3)若因非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且又无法提供
正当合理只说明的,则本公司/本人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均归飞力达所有,飞力达
有权要求本公司/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
至飞力达指定账户。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于公司填补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控股股东:
昆山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昆山亚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盖章)
昆山吉立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实际控制人:
沈黎明
姚勤
吴有毅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