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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公告日期:2009-04-27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 
    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防范各类风险,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 
    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纠正的动态过 
    程和机制。 
    第三条 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是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关键;建 
    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是公司高级管理层的基本职责。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 
    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为了建立正常运行和稳定有效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公司应制订相应的 
    业务规章和管理制度。随着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应对公司的规 
    章制度作相应的补充和修订,以不断适应加强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五条 本制度主要针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可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或公司实际管理的需要,参照执行。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具体目标: 
    (一)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部门规章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五)确保经营过程中的风险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各项经营业务稳健运行。 
    第七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2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 
    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 
    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第三章 公司内部控制框架 
    第八条 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 
    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一)控制环境:主要包括公司所有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策程 
    序、经理人员权力分配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经理人员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公司 
    的经营战略与经营风格、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及时识别、确认公司在实现经营目标过程中的风险, 并 
    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风险度量方法对经营环境持续变化所产生的风险及公司的承 
    受能力进行适时评估。 
    (三)控制活动与措施:保证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的政策、程序,以 
    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主要包括公司经营与管理中的授权与审批、复核与查证、 
    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岗位权限与职责分工、相互独立与制衡、应急与预防等措施。 
    (四)信息沟通与反馈:及时对各类信息进行记录、汇总、分析和处理,并进 
    行有效的内外沟通和反馈。 
    (五)监督与评价:对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 
    通与反馈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现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及时改进。 
    第九条 公司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 
    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 
    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 
    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3 
    第十一条 国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接受公司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相关执业 
    准则,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 
    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 
    为公司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公司提供内部控制 
    审计服务。 
    第四章 控制环境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 
    章程》,建立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之间各尽其责、规范运作、 
    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内部控制提供合理保证。 
    (一)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职责; 
    (二)完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以及下设议事和决策机 
    构的工作制度、议事规则; 
    (三)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应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环境建设与完善,保证公司建立并实施健全、合理、 
    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执行情况;负责审批整 
    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确保公司在法律、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负责明确设定 
    公司可接受的风险程度。 
    (二)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经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公司高管 
    履行内部控制职责;负责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 
    行为并监督执行。 
    (三)经营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内部控制职责得以具体有效的执 
    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包括: 
    (一)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包括科学的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 
    业务运作系统,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以及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加强法人统一管理,建立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 
    明确界定各职能部门、控股企业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经 
    营管理职能。4 
    (三)建立健全包括授权管理、岗位职责、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在内的各项内 
    部管理制度;对各项传统业务以及新业务制订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工作界面和操 
    作规定,针对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和风险性质,制定明确的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清晰合理的组织结构,依据所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设 
    立严密有效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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