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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路桥: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3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13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
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施行;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30 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
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
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
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
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
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将按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
30 号)的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
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
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审批程序: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财会〔2017〕13 号)的规定,本公司资产负债表增加“持有待售资产”、
“持有待售负债”报表项目,核算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收回其账面价值的一项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以及处置组中与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资产直接相关的负
债。该会计政策的变更未对财务报表造成实质性影响。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
的要求,公司采用修订后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本公司利润表增加“资产处置收益”报表项目,核算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
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
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
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该会计政策的变更未对财务报
表造成实质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
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相关
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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