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3月30日,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2018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并对本次激励计划
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予 以 确 认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8号》”)
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
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其职务
2、公示时间: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11日
3、公示方式:公司官网及公司内部邮箱
4、公示结果:在公示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意见,无反
馈记录。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拟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核,结合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现
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任职资格和对象人选的有关规定,
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和范
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3)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