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2017 年新发布和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的,不涉及
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不影响公司利润总额、总资产和净资产。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为规范相关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
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
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根据上
述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
开始执行上述修订后的或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财政部于 2017 年度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
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财政部于 2017 年度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
修订后的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对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要求采
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政府补助,也要求按照新修订后
的准则进行调整。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
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
他收益或者冲减相关的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2)明确了在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
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规
定,公司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并对净利润按经营持续性进行分类列报,
并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一财务报表列报》 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
据进行调整:上期资产处置收益 -3,138,819.21 元,将营业外收入 39,000.00 元和营业外支
出 3,177,819.21 元转入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列示,该调整对可比期间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2、《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一政府补助(2017 修订)》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
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公司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
则进行调整,不涉及对公司前期比较财务报表的追溯调整。
四、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国家相关准则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且变更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