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
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0 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同时应听取公司财务总
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并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
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
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
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
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
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
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
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交易
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
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