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09 年4 月23 日修改)
为加强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
会监督职能,保障审计委员会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并以书面意见记录督促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
字确认。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
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
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2
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
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
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上海证
监局。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
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
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
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
第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