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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烯碳: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2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4 月 11 日下午 2: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4 月 10 日 15:00 至 2018 年
4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沈水路 600-15 甲“观澜庭”售楼处二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赵跃强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4,250,68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592%。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0,794,7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0.4599%;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为 7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55,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赵银伟律师、赵胜男律师出席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250,6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1,4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250,2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1,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2%;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8%;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2018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250,2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1,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2%;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8%;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银伟、赵胜男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
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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