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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同新材: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1

证券代码:833751 证券简称:惠同新材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一、变更概述

(一)变更日期:以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7]13 号、财会[2017]15 号及财会[2017]30 号通知规定的准则施行日起变更。

(二)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1)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实施。对于准则实施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

(三)变更原因

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实施。要求自2017年6月12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并要求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修订后准则进行调整。

(3)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针对2017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新增了“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等报表项目,并对营业外收支的核算范围进行了调整。依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政策、通知,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依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政策、通知,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4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

(二)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需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国家财政部规定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上述政策变更,2017年利润表调减营业外收入714970.45元,调增其他收益714970.45元,调减营业外支出0元,调减资产处置收益0元。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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