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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4-25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 
    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 
    受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蒋敏 
    律师就公司于2009 年4 月24 日召开的200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4 月4 日 
    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四创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 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4 月24 日上午9:30 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吴曼青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 
    容一致。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 人,代表股份 
    数29,396,41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99%。经核查,股东代理人均已 
    得到有效授权。除上述人员外,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表 
    决,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提案,关联股东已回避了表决。会议记录由出 
    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 
    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08 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4、审议通过了《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通过了《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08 年度关联交易和2009 年度拟发生的关 
    联交易的议案》,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由于和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 
    系,已实施表决回避,其所持表决权数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 
    总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7、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前期累计使用情况及今后使用计划 
    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航管二次雷达转让的议案》,华东电子工程 
    研究所由于和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实施表决回避,其所持表决 
    权数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总数; 
    10、审议通过了《200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事项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 
    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蒋 敏 
    2009 年4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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