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
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
受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蒋敏
律师就公司于2009 年4 月24 日召开的200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4 月4 日
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四创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 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4 月24 日上午9:30 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吴曼青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
容一致。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 人,代表股份
数29,396,41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99%。经核查,股东代理人均已
得到有效授权。除上述人员外,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表
决,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提案,关联股东已回避了表决。会议记录由出
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
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08 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4、审议通过了《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通过了《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08 年度关联交易和2009 年度拟发生的关
联交易的议案》,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由于和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
系,已实施表决回避,其所持表决权数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
总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7、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前期累计使用情况及今后使用计划
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航管二次雷达转让的议案》,华东电子工程
研究所由于和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实施表决回避,其所持表决
权数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总数;
10、审议通过了《200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事项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
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蒋 敏
2009 年4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