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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股份: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1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4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4 月 9 日—2018 年 4 月 1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4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4 月 9 日
下午 15:00—2018 年 4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路 365 号公司
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交所业务规则和《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分别代
表 14 名股东),代表股份数量 88,984,4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908%。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 8 名股东),
代表股份数量 88,693,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45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股份数量
290,7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7%。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9 人,代
表股份数量 6,184,4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58%。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独立董事朱
建先生、沈田丰先生和吴建华先生向股东大会进行了述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
决,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6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732%;反
对 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142%;弃权 100,197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8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5.2980%;反对 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0819%;弃权 100,1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6201%。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6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732%;反
对 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142%;弃权 100,197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8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5.2980%;反对 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0819%;弃权 100,1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6201%。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7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6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732%;反
对 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142%;弃权 100,197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8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5.2980%;反对 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0819%;弃权 100,1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6201%。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6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732%;反
对 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142%;弃权 100,197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8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5.2980%;反对 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0819%;弃权 100,1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6201%。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6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732%;反
对 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142%;弃权 100,197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8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5.2980%;反对 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0819%;弃权 100,1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6201%。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6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732%;反
对 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142%;弃权 100,197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8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5.2980%;反对 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0819%;弃权 100,1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6201%。
    (七)审议通过《关于<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6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732%;反
对 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142%;弃权 100,197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8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5.2980%;反对 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0819%;弃权 100,1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6201%。
    (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8,6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732%;反
对 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142%;弃权 100,197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8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5.2980%;反对 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0819%;弃权 100,1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6201%。
    (九)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8,6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732%;反
对 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142%;弃权 100,197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8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5.2980%;反对 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0819%;弃权 100,1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62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翟栋民、俞卓娅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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