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12336 债券简称:16 太安债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印发并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并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根据财政部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规定,公司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上述会计准则
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进行调整。
3、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本公司需
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
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此前已披露的股东权益、净利润、净资产、
总资产等产生影响。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规定的施行日期执行。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
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关于修订印
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他部分,
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
止经营》的要求,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作出相应变更,具体内容为:在合并利润
表和利润表中增加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
知》(财会〔2017〕15 号)的规定,本公司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
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
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
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在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中的“营业
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
中反映;将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该会计政策变更
采用未来适用法,不涉及对比较数据进行追溯调整。该项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
的净利润无影响。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要求,
公司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部分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及
“营业外支出”的资产处置损益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项目。该会计政策变
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四)除上述事项外,其他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
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
公司以前年度及 2017 年度财务报告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
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
会[2017]13 号)、2017 年 5 月 10 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和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关
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该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不产
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会[2017]13 号)、2017 年 5 月 10 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和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
《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进行的合理
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该变更仅对财务报表
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不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
2017 年 5 月 10 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和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该变更仅
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不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